情感口述故事:建议将“大学生做二奶开除”写进“高校管理规定”…… – 分享日记

情感口述故事:建议将“大学生做二奶开除”写进“高校管理规定”……

近日,华南师范大学把同居和破坏别人婚姻都归入违反校规,违反者将受到警告、处罚甚至被开除。但在任何惩罚前会举行听证,学生有权申诉。此规定一出,就有许多学生说学校无权就私生活处罚他们。甚至也有律师认为,大学生做二奶是道德范畴,而非行政管理问题,开除学籍不妥,剥夺学习权利过严。

闻此规定,我想起自己几年前办过广州某大学女大学生在大二时傍上某大款,为防自己日后被大款抛弃甚至不惜用“包养协议”来约定彼此,介入此案后,当我从这个女大学生手上拿到这份“包养协议”时哭笑不得,而在我这两年的婚外情调查经历中,类似她这样的“女大学生二奶”也是为数不少,让我更加诧异的不仅仅是做二奶的女大学生越来越多,更是她们那种“无所谓”“不知廉耻”的态度!真可谓,女大学做二奶也不再是稀奇古怪的事情了,难怪很多高校每到周五就会有豪车排在校门口专门接“女大学生二奶”过周末的壮观景象。

现今,这种“女大学生二奶”现象总算引起了我国高校教学者的重视,据说除了华南师范大学,重庆师范大学早先也有类似规定,尽管这条规定的出台,会让很多大学生尤其是女大学生们心里不平,认为学校管得太宽了而引起轩然大波。

不过,我为这条规定叫好!同时,我觉得,既然在我国都有两所(甚至更多)的高校都把“女大学做二奶开除”写进了他们的“校规”,尽管它让人们的议论纷纷,但至少可以说明的是,这条“校规”的出台有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此,我在这里建议:不妨将“女大学生做二奶开除”这条彻底写进我国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即:大学生在校期间,明知他人已婚还与其非法同居,或保持一种足以影响他人婚姻的非正常关系,经学校教育后仍不悔改者,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之所以这样建议,我认为,它的合理性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导致夫妻离婚还是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都明确有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规定,撇开从夫妻的角度说事,如果女大学生在读书时,明明知道自己的男朋友都已经结婚而还心甘情愿做“二奶”的话,那就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了,这种违法或犯罪行为也正符合我国教育部制订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5条之规定。也就是说,这条“女大学生做二奶开除”规定的出台是有它的法律依据的。

其次,女大学生在读书期间,不好好读书,去傍大款,做已婚男人的“二奶”,姑且不管她们是出于什么样子的原因,如家庭贫困所逼迫也好,还是比已婚男人所欺骗也好,只要她们明明知道自己的男朋友都已经结婚了,还甘心堕落,为了物质而沉迷于男女私情,这就是一种人生价值观和道德的没落,这些“大学生二奶”道德上的败坏不仅仅不符合“大学生行为准则”,,也不再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高校管理规定之原则了,倘若她们在经学校教育后还不知悔改的话,那也就只好给予开除处分了。

其三,女大学生在校时去做二奶,势必会分散精力、影响自己的学业,养成“好吃懒做”“好高骛远”等不良陋习,即便勉强毕业也是不是名副其实的大学生,而有严重的“掺假”之嫌疑,何况她们这些漏泄也一定会影响到毕业后的找工作(很多女大学生二奶毕业后根本就不去找工作而去做职业二奶了),也会影响她们今后的成长道路,用“开除学籍”这种最为严重的处分来制约她们,也就等于给她们一条自救之路,就算真的开除了也不为过,总比她们日后没有真本事而无法生存要强。

最后,学校里少数的“女大学生二奶”的存在会影响其他同学的学习,也会影响一些原本好学上进的同学在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事实也证明,有些大学生从一定程度上也是在“追逐大流”而“同化”为“二奶”的,因此,一旦发现学校有这些思想道德变质了 “女大学生二奶”成“害虫之马”时,若经教育还不悔改的,不妨狠心一点,将她们驱除出校园给于开除处分,以免“一粒老鼠屎坏了一窝汤”,也算是净化学校的学习环境!

当然,现在父母培育一个大学生实在不容易,花费的不仅仅是金钱、心血,很多大学生是整个家族或几代人的希望,而国家培育出一个大学生也不容易,为了父母的希望和祖国的未来,作为大学生培育的阵地和导师——大学和老师,除了想尽办法来制订更多更为严厉的“校规”“校纪”来规范大学生的在校行为外,我想更多还用在培育大学生们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上多下功夫,对于犯了错误的女大学生沦为二奶,还是以教育为主,能通过学校教育改正过来的女大学生二奶,也务必给她们一个改正错误、完成学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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