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口述故事:以案说法:丈夫的遗产可以继承给小三吗?!……
案情回看
1963年,四川省泸州市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结婚,但是妻子蒋伦芳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
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学英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永彬的妻子蒋伦芳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
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开同居,以“夫妻”名义生活,依靠黄永彬的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
2001年2月,黄永彬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永彬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某的病床边。
2001年4月18日黄永彬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学英负责安葬。”4月20日黄永彬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
4月22日,黄永彬去世,张学英根据遗嘱向蒋伦芳索要财产和骨灰盒,但遭到蒋伦芳的拒绝。张学英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某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于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张学英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2001年12月28日上午,泸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驳回张学英的上诉。泸州市中院认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而黄永彬未经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故法院依法驳回张学英的上诉,维持原判。
何为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无论是”旧民法”还是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规定了这一原则,民法典规定: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何为公序良俗,一般认为,即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通俗的说就是我们所提倡的社会风气,道德风气,案件结果对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是非观会不会产生不良的影响。
举例说明,我们常见的”包二奶”合同,举例说明,一大款与二奶约定,保持不正当关系,每月给付几万元,该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其后果即合同自始无效,贪官不能以此起诉要求保持不正当关系,二奶也不能以此起诉要求给付金钱。
有意思的是,根据《合同法》相关条款,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二奶如果据此获利,应当返还财产,但这样的案例很少。(注:一家之言,请各位慎重,法院不一定这么判)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事实上,在实践中,根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使合同无效的案件,少之又少。其一,”公序良俗”只能凭借法官的个人判断,每个人对公序良俗的定义都不相同;其二,根据法律原则的适用规则,其应在具体规则之后,一般情况下,规则优先,本案中对于遗嘱的具体效力已有《继承法》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略有争议。
法律原则适用规则:1.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3.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适用法律原则。
使用”公序良俗”原则判决的如此之少,使”泸州二奶案”又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
法律对于夫妻财产相关规定
对于夫妻财产,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制度:其一,约定财产制。指夫妻婚前或婚后订立财产契约,确定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其二,法定财产制。即对于夫妻未约定的财产或约定无效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分配。一般来说,约定在先,法定在后。
法定的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有哪些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丈夫黄永彬将自己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等赠予张学英,二审法院认为,由于而黄永彬未经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侵犯了蒋伦芳的合法权益,这一点是没错的,但颇有避重就轻之嫌,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中,也有黄永彬的财产,处分自己的财产,不会侵犯任何人。
根据法律规定,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继承开始之后一分为二,例如本案,黄永彬死亡,此时夫妻共有财产一分为二,活着的妻子蒋伦芳拿走本属于她的一半,而属于丈夫黄永彬的一半,则作为遗产继承,而在进行继承时,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即如果没有遗嘱,对于丈夫的一半财产,父母、配偶、子女都可以继承,有遗嘱,则按遗嘱继承,丈夫有权分配自己的遗产。《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院的判决之所以有争议,是因为,尽管丈夫处分了属于妻子的财产,但是一般情况下(如果赠予对象不是”小三”),遗嘱只会部分无效,即属于丈夫的那一部分财产,仍旧基于丈夫的生前意愿送给他人。
对于属于丈夫的财产,由于他赠予的对象是小三,违背了公序良俗,也被判给了妻子。而这是以牺牲丈夫的财产自治为代价的。此外,《民法典》对于遗嘱无效的规定,并不包含赠予小三这种情况,这也是为什么法院只能直接适用原则,引发争议。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丈夫的遗产可以留给小三吗?
“泸州二奶案”之所以出名,不仅因为是”公序良俗第一案”,也是对所有婚姻的破坏者的一次警告,为后续法律判决立了先例。
要明确的是,如果丈夫与小三订立”包养合同”,约定以死后赠予财产为由保持不正当关系,这显然无效。但本案中,丈夫黄永彬与妻子蒋伦芳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尽管二人存在婚姻关系,此外,丈夫的遗嘱并不是纯粹的”包养合同”,仅仅是对自己财产的一个处分。我国《宪法》规定: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如果公民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得不到贯彻,这就是对财产权的侵犯,但一些学者指出,《宪法》同样保护合法婚姻: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如果对《继承法》仅是机械解释,破坏合法婚姻的当事人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惩罚与制裁,反而能从中获利,这显然违反了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
一般而言,丈夫留给小三的遗赠是无效的,小三属于婚姻关系的破坏者,法院的判决也确认了这一点,但在具体案例中,可能存在争议。
案件评析
在”泸州二奶案”中,法官直接剥夺了小三的”受遗赠权”,不留余地,不留任何财产,甚至不考虑”小三”黄学英已经照顾了黄永彬长达5年时间,也没有考虑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事实上,根据《继承法》,对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是可以分得适当财产的,哪怕不是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而在这样的案例中,如何判决是最考验法官法律技术的地方,当时此案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也有人称为”舆论压力下的错案”。
也许是法官要考虑法律体系,也要考虑社会舆论影响,毕竟如果法院判决小三能得到一部分,哪怕只是极少一部分财产,媒体的头条都会是:”震惊!小三能继承丈夫财产,法院竟做出如此判决!”而对于黄永彬的婚姻状况,媒体却少于关注。
案件实质关键在于婚姻关系与财产权的矛盾,在一般情况下,为保护正常婚姻关系,牺牲一部分个人财产权是可以的。
既然结婚,夫妻二人,组成家庭,此生生死相依,福祸与共,钱算什么,这是人类中伟大爱情的体现,也是人类社会的基础,如果一方背叛,就要付出代价,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出轨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往往要支付更多的金钱,这很正常。
此外,我国也不像西方自由主义国家,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我国规定的是公共财产),这么看重个人财产。
《宪法》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但法律所要倡导的婚姻关系,是正向的,积极的,至少有一方看重婚姻、相信婚姻的。
在本案中,黄永彬和蒋伦芳的婚姻由于无法生育,已存在问题,后丈夫出轨后,妻子蒋伦芳也知晓,苦劝无果,此时就应协商离婚或起诉离婚,而不是放任丈夫与小三共同生活5年之久。
丈夫黄永彬与所谓的”小三”张学英生活如此之久,甚至骨灰盒都由其安葬,双方谁更像夫妻?
为了保护连当事人都不珍惜的婚姻关系,而去牺牲当事人的财产权,这便是争议的由来。
写到此处,我绝不是在为”小三”辩护,但婚姻关系的失败往往是双方的,尽管有些情况下也存在就是因为第三者涉足,这种情况就应及时离婚,因为婚姻是神圣的,重要的,是不能当作儿戏的,不能自己都不在乎婚姻关系,然后去寻求法律的保护。
本案中,如果妻子蒋伦芳能够及时的起诉离婚,属于她的财产也不会减少;如果丈夫黄永彬能够及时离婚,财产也就理所当然能赠予他人;如果张学英未涉足他人的婚姻,也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事,但也难料黄永彬会不会和其他人在一起。
目前,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人们仿佛越来越不重视婚姻,随随便便将就着结婚,又在没几年之后离婚,婚姻自由是宗旨不假,但如此随便的态度,是否辜负了法律对婚姻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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