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口述故事:妻子能起诉第三者么?!…… – 分享日记

情感口述故事:妻子能起诉第三者么?!……

最近几天,有网友发来邮件向我咨询一个问题:“我作为一个妻子,可以去法院起诉第三者要求赔偿我的损失么?”为此,我特意查询了我国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法规,也有向有关资深的婚姻律师咨询,于是写下此文,希望给有同样疑问的朋友一些解释!

其实早在2000年该案的案情是:重庆女人周远华以被告谢光萍与其夫张长春有婚外情,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重庆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第三者谢光萍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基于原告周远华的儿子提供的证据,认定被告谢光萍对原告周远华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谢光萍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周远华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谢光萍不服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远华的起诉。此案也是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

事实上,随着我国婚外情、包二奶、姘居、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并愈演愈烈后,立法惩治第三者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甚至有人开始付诸司法实践。广东省妇联就于几年前建议并成功将“制裁“包二奶”、“第三者”现象写进我国婚姻法,这就有了现在修正后的婚姻法规定“有婚姻过错的男方承担法律责任”的说法,但毕竟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它的建立以感情为基础,它的解除同样依据感情是否破裂,那种以为法律增加一条规定就可以将貌合神离的夫妻捆绑在一起,是十分幼稚和可笑的。亦如此,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对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保护力度,并未规定夫妻配偶权,更没有规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现代社会倡导保护人权、个性自由的要求,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的情感。

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况且夫妻关系不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拿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财产。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婚姻法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妻子不能起诉第三者也许让一部分有些伤心,或许正是由于现今我国法律都拿那些破坏别人婚姻的“第三者”没有办法,也就导致了现在的第三者也会越来越嚣张,基于此,也无形中就助长了现在社会“婚外情”这种不良行为的疯长!不过,即便“第三者”再猖狂,也毕竟是一个不光彩的角色,既然我们不能拿她们“法办”,那就动点脑子逆向思维找到她们致命的“七寸”之处,定能让她乖乖的“出手就擒”了!

敬请关注我这一篇博文:“私家侦探”:10年挽救600多频临破裂的婚外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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