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口述故事:一方出轨后提出离婚,无过错方哪样取证合法?……
2月初,我有写过一篇《妻子能否起诉第三者么?》的博文后,有网友发来邮件问我:“知心先生,您都说我们作为妻子的不能去起诉丈夫的第三者,那我们岂不是就拿第三者没有法子了么?”,为此,这些天来,我再次研读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上,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这条法律中,我们不难看出,当有过错一方出轨后提出离婚,作为无过错一方是完全可以依法向有过错一方的丈夫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那么有关这方面的“离婚损害赔偿”又该如何取到合法有效的证据呢,这里,我简略聊聊自己的看法。
回到上述法条,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领取结婚证明,两个婚姻法律关系并存的时候,无过错方的举证相对容易,调取过错方重新领取的结婚证即可证明对方过错,从而提起赔偿。但是对于未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的证明相对困难。
首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向过错方重婚行为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会、周围群众取证,以证言的形式予以证明;其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了一些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双方有无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为认定重婚的证据。但是,此种重婚行为与长期同居较难区分,实践中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抗辩等相关证据综合分析,加以区别。当然,认定有重婚行为最有力的一个证据是过错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犯有重婚罪,此时,无过错方无需再另行举证。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区别于重婚,也不同于通奸和姘居,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对象的特定性和时间的延续性。同时,它是相对隐蔽的,不公开的,最为重要的是同居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从事各项活动。离婚时,无过错方以此条法定情形为损害赔偿之请求时,证据的收集调取就尤为重要。而关于这方面的取证,我国相关法律也 “允许私人录制的录音和录像作为呈交给法庭的证据”,只需要在法院提供相关证据“灵活运用”就可以了!
另外,婚姻法中否认了姘居、通奸的离婚损害赔偿,那么,所以单凭几张配偶与其他异性暧昧的照片或视频、录音,都是无法判定是姘居还是同居行为。即便有的当事人提供了公安机关对过错方予以治安处罚的相关材料,但是这仅证明了过错方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嫖娼行为,而与“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没有必然联系。
因此,我建议在我们现实婚姻生活中,当我们的配偶出轨后提出离婚时,作为无过错的一方应该理智的去取证,所有的证据必须要一环扣一环,互相关联,而绝非某一时段某几天的证据就能够说明问题,还要充分利用周围人及配偶的“家外有家”的邻居,他们的证言同样具有较强的杀伤力!切勿“打草惊蛇”“断章取义”“强夺硬取”等愚蠢野蛮的取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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