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口述故事:她去捉奸,结果把自己给捉进了派出所…… – 分享日记

情感口述故事:她去捉奸,结果把自己给捉进了派出所……

今天上午,山东一位原配给我来电咨询说,自己在去年就已发现老公和一个客户来往密切,可能存在“不正当”关系,更要命的是,半年前,老公居然提出离婚了,她不甘心,想拿到老公出轨的证据,但又不想花钱请专业人士来调查,便开始自己取证,结果,几个月下来,她不但没拿到老公出轨的证据,还被老公反过来骂她“神经病”“没事找事”,更加剧了与她离婚的脚步,她还是不甘心,终于在上个月,她找到了老公和小三共筑的“爱巢”,这次,她似乎变得更聪明了,先是在“爱巢”周边又是蹲守又是打探。

终于,在上周某个晚上,她决定“捉奸”,害怕自己打不过老公和小三,她又叫上了自己的哥哥和弟弟,还请弟弟叫了几个社会上的人,那晚,她的确是闯进来“爱巢”,也抓住了老公和小三在同一个房间里,可是小三报警了,说她和那些人是“抢劫”,结果,警察也来了,经过一番了解,以及小三的“控诉”,反倒把这个原配和那班人送进了派出所。。。。。。。

于是,她给我电话咨询,问我这是为什么?!我在询问她几个问题后发现,原本这是很好的调查取证他老公和小三出轨之机会,却因她一时鲁莽、有勇无谋,最终把自己送进了派出所不说,还让自己在婚姻里更加处于被动,这不,这几天,她老公索性直接去法院递交了离婚起诉书。

当今社会,“婚外情”已经成为破坏婚姻关系的头号杀手,不得不说,很多原配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也学得越来越聪明,都会自己调查取证了,也会使出浑身解数保护自己的权益,遗憾的是,由于自己不懂法律,不够冷静,缺乏智谋,反而导致自己取证失败不说,还把自己的婚姻搞得一地狼烟。

孰不知,有些取证行为可能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比如:在取证时侮辱他人人格或者造成侵犯隐私罪,都有可能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那些证据有效?怎样取证才能合法合理?

首先来说“照片”,即通俗的来说,偷拍来的照片,若在自家床上“捉奸”拍照,行为不过激,照片不传播,也未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所拍照片作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则证据有效的可能性较大,一般会被法庭采纳。但是,若是在别人家或宾馆等场所“捉奸”拍照,不但其合法性值得商榷,且有可能反被诉“侵权”!亦或,如果过于亲密的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此种情形下取得的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其次,就是“录音与录像”,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录像,只要证据的收集(手段、过程等)不违法,所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安放录音、录像设备是在自己家里,不构成侵权,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办公室,则不具备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在收集此类证据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否则,费力所得的录音、录像资料也不会被法庭采纳。

还有,诸如: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证据。随着移动通信的普遍应用,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在离婚纠纷中作为证据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作为电子证据提交时,都应该注意其完整性,不可擅自删除其中于己方不利的内容,并注意保护其原始载体,提交法庭时应出示法庭核对,切忌仅提供电子证据的打印版或导出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提交时,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将短信、邮件内容进行公证,将公证文书提交法院,结合法院具体要求,进行其他辅助性程序。

最后,来说说饱受争议的“私人侦探”,虽然社会中对于“私人侦探”、“信息咨询公司”等此类行业存在着各种质疑的声音;然而其存在客观上为不少有需求的人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在离婚诉讼纠纷中涉及“婚外情”部分,多数当事人囿于自身时间、精力、经验等客观因素,无法获得此方面信息,“私人侦探”等此类机构无疑是最好的选择,其通过跟踪、拍摄等行为,能够保留、固定另一方有过错的事实或发行财产等线索。

虽然此种方式争议较大,但只要采用合法手段、使用合法器械获取到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就可以认定为有效证据,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有过错的证据有多种形式。

总之,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应当注意避免在证据收集中引发其他不必要的麻烦,除了确保取证方向的正确性、取证过程及手段的合法性之外,还应确保自身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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