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小常识:“泼妇案”斯琴格日乐一审获赔一万…… – 分享日记

生活小常识:“泼妇案”斯琴格日乐一审获赔一万……

从今年2月底一直延续至今的“泼妇门”事件发展进入新阶段,一审法院刚就“泼妇案”做出判决:金莎应删除其博客中相关的侵权文字,并限期发表道歉声明;金莎应赔偿斯琴格日乐一万元精神抚慰金。

6月12日,北京东城区法院公开审理斯琴格日乐起诉金莎侵权案,据中国娱乐网法庭现场直击,原告斯琴格日乐的代理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了六份证据,称金莎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写的“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等文章中,使用了“泼妇”、“我劝你,好好看看心理医生吧,有用的”、“她怒吼:‘滚……滚蛋!’”、“把内蒙人与生俱来的淳朴民风给丢了”等话语,已经对斯琴格日乐造成了侮辱,侵犯了其名誉权。而被告金莎的代理律师则出示了歌迷还原当晚情景的光盘、歌迷与金莎合影的照片以及当晚节目录制完后演员合影照片等三份证据,甚至一再强调各地对语言的理解有差异,并不承认“泼妇”对斯琴格日乐构成名誉侵权,法庭当时决定在庭下合议后对此案另行宣判。

  虽然金莎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一再强调各地对语言的“理解差异”,不承认“泼妇:是骂人,而且大贱嘴宋祖德也公开力挺金莎,但是北京东城区法院今晨对此案的一审判决是金莎败诉。据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金莎应将其博客中“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等侵权文字以及3月2日的日记删除;被告金莎于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在其博客中刊登向原告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的声明,并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以及承担该案受理费;至于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等,则被法院驳回。

  斯琴格日乐的代理律师表示,法院在判决书中确认被告在其博客中所写的涉及本案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泼妇”等词贬损了原告的人格,博客内容被媒体广泛转载,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法院没有采信被告提供的三份证据,因此对方证据不足,而我们提供的证据被采信了,所以必然胜诉。虽然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与我们的诉讼请求有一定差距,但是在同类可比性案件中,赔偿额度已经算高的了。并且法律规定受理费应由败诉一方承担,在我们这个案件中判决结果为被告承担全部受理费用,因此我们的官司当然算打赢了“。金莎的代理律师则当庭表示要上诉。

金莎,错了就是错了,法律是公正的,还是尽快赔礼道歉、赔付精神费宁事宁人的好,要不然继续上诉再次败诉只会成为众人的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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