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小动态:青少年法律意识令人担忧……
近日,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人民法院对两未成年人殴打一乞丐致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人陈某和朱某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八年。
2005年3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陈某和朱某从仁化某网吧回家,途经仁化大桥下路段时,见一男性流浪汉坐在桥底下,陈某即以心里烦闷为由,向朱某提出找人出气,遂与朱某用脚踢该流浪汉,同时又找来玻璃瓶、竹棍、花盆、水泥块、红砖等物对流浪汉进行近距离殴打,当场致使该流浪汉头部出血倒地。之后,陈某又用打火机将流浪汉的衣物点燃,已离开现场的二被告人回头见火势越烧越大,担心将流浪汉烧死,即返回现场将火扑灭,随后逃离。该流浪汉经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该流浪汉是被他人用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该院认为,虽然二被告人在犯罪行为开始时的犯意仅以心里烦闷为由,欲找人出气而殴打流浪汉,但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被告人用玻璃瓶、竹棍、花盆、水泥块、红砖等重物多次对该流浪汉的致命部位――头部进行近距离的打击,这一系列的行为是不计后果的,任何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应该能意识到对头部连续进行重击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足以证实被告人对其行为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放任的心态。而二人纵火后返回扑火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的悔意表现,且未能有效的阻止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法医鉴定亦证实了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流浪汉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讲,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法院认为,任何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均应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鉴于而二被告人作案时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本着教育、挽救和感化的精神,作出以上判决。
目前,这一案件随一审判决的生效而告一段落,但此案中,二未成年被告人藐视国法,漠视生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让人触目惊心,法律意识淡薄令人担忧,应引起法律界、教育界和各有关部门的深省。现阶段,我国青少年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而这一案件的发生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渴望独立又经验不足,情感强烈又不稳定、易激动,这样的心理特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很容易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未成年人犯罪的这种“社会性”也告诉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家庭多关心孩子心理健康,学校多重视法制和德育的教育,有关部门应对许多场所进行规范,还孩子一个干净健康的成长环境。而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的道路还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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