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小物语:“试婚”不是事实婚姻…… – 分享日记

婚姻小物语:“试婚”不是事实婚姻……

昨天,《湛江晚报》刊登了《同居易,分手太难》一文。文中称,男女同居后极易带来财产、子女、债务等一系列“后遗症”,而这些纠纷已占我市各基层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类案件总数的两成。昨天,记者就此咨询我市一些资深法官,法官告诫市民,“试婚”不是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陈春丽认为,男女朋友同居期间,虽然可以让双方有更全面的了解,对未来的婚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随着两人的磨合,尤其是性生活的神秘面纱被掀开,不少同居的男女朋友最终分开。特别是同居带来的一系列“后遗症”,更是弊大于利的。陈春丽指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1994年2月之前,单身男女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受到法律保护,但在1994年2月以后未婚同居的,均不认为构成事实婚姻。因此,这种行为是不受我国《婚姻法》保护的。

开发区人民法院研究室的赵法官则告诉记者,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在同居期间导致的财产分割、抚养等纠纷很常见,但由于同居过程中,很多人不注重保留证据或碍于情面而没有保留证据,到最后一旦付诸法律时,也会给男女双方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对此,赤坎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宇还提醒,因试婚失败而分手者占有相当大比例,而那些成功走进婚姻者,则无疑成了这个人群的幸运者。试婚虽未被禁止,但也无法律明确规定准许。既然双方的关系没有法律的约束,自然就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而由此带来的风险,男女双方都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并准备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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